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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分,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革新,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治理事情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要增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允许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允许”。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宣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效劳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允许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允许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允许的,取消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允许的不良行为向社会果真,构建‘一处失信、随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质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允许书”“监理条约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允许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允许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增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事情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管事情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