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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的决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都会建设部 政策宣布          时间:2018-10-11 11:05           分享: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革新,优化营商情况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运动,适用本步伐”。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条约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条约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纠正的,不得宣布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不予宣布施工许可证”。

别的,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解。

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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